一致性评价时间表会调整?标准会放宽?
作者:医药网 来源:医药网 2018-12-21 打印内容
其一,新版基药目录的出台,或许使得需要在限期内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再是289。
根据此前CFDA发布的文件,需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品种,为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、列入国家基药目录的、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,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当时一共是289个,所以才有了“289”目录。然而随着国家卫健委发布新的《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》,基药目录的总品种已经由之前的520增加至了685种。相应的,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也不再是289个。一致性评价名单扩容,相应的时间或许也需要适当有所宽限。只是,宽限的时间具体有多少,以及究竟会为一致性评价的进展提供多大的便利条件,目前还会是疑问。
其二,一旦如此前规定一般,限期内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不予再注册,那么目前以一致性评价为基础的集中采购政策,很有可能会受到大影响。
近期同样引发行业普遍关注的“4+7”带量采购政策,其落地的一个重要前提,是参与竞价的品种必须是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。这也意味着,对于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,想要参与药品带量采购的竞争,必须在一致性评价上提速,即便是非289品种也是如此。但按照当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进程,目前只有少量品种顺利通过,大量品种还正在一致性评价的路上,有资格进行带量采购竞争的必定是少数,因此随着药品带量采购政策的进一步推广以及试点品种的增多,以一致性评价为基础的这轮集中采购势必会受到很大影响,很有可能出现部分品种无合格竞标产品的局面。
其三,289目录之外产品的一致性评价,目前也是企业在重点布局的领域,这也是企业在寻求自身产品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途径,但如果按照现在的规定,可能会出现大量资源浪费的情况。
按照现行的规定,非基药自第一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,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,且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三家以上的,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。其出发点,自然是督促企业加快开展一致性评价,但现实的执行过程中,由于受参比制剂不明确、临床资源短缺、配套政策难落地等情况的影响,相当比例的企业可能无法满足现有规定的要求,而这些已经投入进去的大量资源或许就被浪费掉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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